上海外事 | 副市长的担当成全了两位华裔老人的心愿
发布时间:2025-03-12 10:12 浏览量:15
2018年5月的一天,一对美国青年通过上海市府外办找到退休多年闲居在家的我。来者中男士叫“林白琗”,是个地道的美国人;女青年则是华裔,中文名“陈必如”。
2018年5月,陈必如(中)夫妇与作者(右)留影。(图源:作者供图)
必如与母亲、儿子合影。(图源:作者供图)
必如的出现,勾起了我对一段往事的记忆。
美籍老人求子无门
1987年7月底,我接待了两位美国来访者。他们是一对华裔夫妇、大学的退休教授,男的叫陈颖,女的叫刘小东。老人告诉我,他们在上海遇到了一件麻烦事,万般无奈下只得到市政府外事机构来寻求帮助。
原来,老两口膝下无子,退休后一心想领养一个孩子,为家庭增添一点天伦之乐,但他们不想在美国做这件事。教授对我说:“我们是中国人,只想要个中国孩子以延续我们的华夏血脉。”
两个多月前,他们来到上海,经人牵线,在一家医院抱回了一个被年轻父母遗弃的新生婴儿。两位老人非常喜欢这个小生命,两个月来百般呵护、百般疼爱,时间虽说不上太长,可情感上的依恋却是实实在在的难分难舍。
然而,当他们准备带着孩子打道回府离开上海时,麻烦来了——没有领养证明,孩子是不能离境的。于是他们四处寻访办理领养手续的途径,结果被告知:私自在医院领养弃婴是不合法的,因而无法得到领养证明。
“可是几十天以来,我们从未得到过这样的警告,包括医院方面。我们现在已经很难离开这个可爱的小宝宝了。”教授的眼角噙满泪花,很无奈地看着我说:“我们还有希望吗,李先生?”
老实说,我是很同情这两位老人的。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的法制建设尚不完善,在中外通婚、跨国领养儿童等一些特定领域的涉外管理上虽有一些相应的行政规定,但一般多是管理部门“内部掌握”,对外并不公布。这种状况令来沪的外国人很难适应,遇到问题往往会产生一种无所适从的无奈。二位教授面临的麻烦即由此产生。
听完二位的述说,我安慰他们说:“我可以向有关方面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只要合理合法,我想应该可以找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来。”
各方协调 一机尚存
不曾想,这个问题解决起来还真不是那么容易的。
在同民政局主管处室商讨此事时,我得到的答复是:“他们私下到医院领养弃婴是不合法的,我们不能为之开绿灯。”
“既然不合法,为什么医院却放行了呢?”我不解地反问道。
“医院有错,我们不能错上加错。”答复依然在情在理。
“可是,毕竟关键的一步是医院犯了错;民政局坚持原则完全正确,但外方是从医院领走孩子的,民政局要纠正医院犯的错,后果却要外方来承担,这是否也不大合情理呢?”我依然执着地争辩着。
“就职责而言,我们只能做到这一步。在这件事上,如果从我们手中开出‘领养证明’,便是失职。”
我的调解就这样被人家客客气气地顶了回来。
我完全理解业务主管部门的难处,而且公正地说,从部门立场上看他们的做法并没有错。问题的症结还在它的源头——医院方面在对有关民政法规不知情的情势下所采取的错误做法。这种在不同行业、部门间对处事规则掌握的不对称,暴露出我们的法制建设所存在的某种缺陷已难以适应“改革、开放”大局的要求。
在我看来,如果能把民政(政策主管部门)、卫生(医院)及外籍领养者放到“一个盘子”里,从政策法规上加以统筹协调,或许还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
谢丽娟(左一)副市长会见外国朋友,左二为作者。(图源:作者供图)
抱着这样的希望,我想到了谢丽娟副市长。谢丽娟1985年进入上海市政府领导班子,在副市长的分工中,她负责教卫及民政口的工作,我遇到的问题正好在她的行政管辖之内。
我很快递交了报告。没过几天,谢副市长的秘书告诉我,他已通知民政局鲁局长到外办来,同副市长及我共同商讨对此案的处理办法。放下电话后,我长长出了一口气,转机终于出现了。
副市长担当 一锤定音
8月8日上午,谢副市长和民政局鲁昭庆局长如约来到外办。
谢副市长开门见山说:“事情的起由和现状大家都清楚了,今天我们就谈一个问题,这件事到底该如何处理?”
我首先简单谈了一下我的想法。我说:“这对美籍华人领养儿童的方式和渠道肯定是不对的,严格说它不符合我们的现行法规。但缺口是我们医院放开的,医院允许外方把婴儿抱走,而且在他们接领孩子时又没有被告知此举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这就首先把医院自己推向了错误的一端。当然,领养行为的主体是外籍夫妇,他们到医院领养弃婴自然也是错误的。可是因为在领养过程中他们始终未能从‘官方医院’得到任何法律告诫,直到现在他们仍然感到委屈。眼下木已成舟,错误犯了,他们同孩子之间的感情也已无可逆转,两位老人唯一的愿望就是请求政府给他们指一条路,不管付出怎样的代价,只要能让他们平平安安地把孩子带回美国家中。”
“所以,我个人认为,”说到这里,我变换了一下坐姿后谨慎地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领养婴儿方面,目前我方对外尚无公开的法律告示;医院方面对民政法规的理解、执行又存有偏差,这反映了我们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就眼下这件事而言,似当可以通过内部协调的方式走一个程序,从源头上纠正错误,使外方依照我们的法规要求,得以完备领养手续后顺利携子出境。”
鲁局长接着我的话开始发言,她说道:“这件事的困难之处正如李处长所说,它违背了我国的法律精神和相关行政条规。”
局长告诉我们,国家一向非常关注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曾先后制定过多项有关法规条例予以保障。1979年,联合国正式组织起草《儿童权利公约》,我国自1980年起就派代表参加了起草工作,因此可以说,我国政府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是对国际社会有过承诺的。而遗弃婴儿这种行为明显侵害新生儿的人生权及健康权等诸项权利,如不加抵制,显然与我们现行的有关法规条例不符,而且也有嫌失信于我们对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所以,”局长停顿一下后继续说,“从民政局工作职能的角度说,我认为我们不能为他们开出这样一张‘领养证明’。”
“孩子怎么办?”谢副市长问。
“如果不能找到他的亲生父母,按规定应由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鲁局长回答说。
“那么,对外又该如何解释呢?”
“请外办根据实情,照实对外说明一下吧。”
听到这里,副市长皱了一下眉头,目光对着鲁局长,以温和的语气商量说:“这样不太好吧,毕竟首先是我们的医院没把好关口,而且我们的有关行政条规又仅仅停留在内部掌握的层面,对外缺乏明确的法律告诫,你这样去让外方独自承担后果,是缺少说服力的。况且,外方又是一对退休老人,他们没有子女,渴望回祖国来领养一个炎黄后生为继,这份感情理应得到爱护,而且两个月共同生活下来,他们和这个小人儿已经难舍难分,我们却要强行把他们分开,其结果会怎样呢?我们这样做能是真正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吗?我看值得考虑。”
“可是我们又不能知法犯法呀!”看得出,出于对职责的坚守,鲁局长确实很在乎这一点。
“我同意李处长的建议,可以内部走一个程序,先补办儿童福利院收留手续,再由福利院审查外方是否具备合法领养的条件并补办领养手续。这样既可完备法律手续,又照顾了外方的实际处境。”副市长将她思考的方案和盘托出之后又看了一下鲁局长,说:“你看可以吗,鲁局长?”
“这当然可以,但不知这样做是否会对外造成某种负面影响,比如,会否使他们误解,我们对法规的执行很随意等等。”
“我们对自己制定的法规当然是要严肃执行的。补办法律手续是在考虑到我有关部门的失误及外方的实际困境后,应外方请求采取的特殊弥补措施,它并没有违背法律精神及有关行政条规。如果大家没有意见,我看就这么定了。如果事后产生了法律后果,那么就由我来承担。”副市长终于一锤定音。
几年后,1990年初春,我接到一封寄自美国的来信,是陈颖夫妇写来的。
1990年新春,陈颖教授寄赠作者的“合家欢”。(图源:作者供图)
信中,二老真诚地对三年前喜获爱女一事表示了感激之情,并附来一张三人合照,背面写道:
天震处长惠存。
陈颖、刘小东率必如同赠
一九九零年新春
我回信对他们说:“不需谢我。要谢,就谢我们的谢丽娟副市长吧,是她的担当成全了二老的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