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诱”买房算不算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5-03-13 06:12 浏览量:11
一位名叫“刘佳”的女士,在很短的时间内先后以结婚买房为理由,竟然诱惑了36位男士在同一栋楼里分别买了房子。刘佳是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为了冲业绩,她先是主动与男士谈恋爱,很快就进入谈婚论嫁阶段,然后便要求男士在她指定的小区买房,只要男士一交钱,刘佳便找理由分手。这是不是创了吉尼斯记录不知道,但从法律角度讲,刘佳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通常是指达到人民币五千以上,这是诈骗犯罪的量刑起点,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骗取财物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是“数额巨大”,可以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骗取财物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是“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认定诈骗犯罪,最关键的条件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刘佳符合这个条件吗?应该不符合。刘佳以结婚名义卖房,其所销售的房子如果是真实存在的,没有重大质量隐患,那她就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她虚构隐瞒的是自己的动机或者目的,不是事实或者真相,但这不是构成诈骗犯罪的法定条件。
当然,刘佳这种行为违背了公认的道德准则,也不符合公平诚信的民法原则。虽然不构成刑事上的诈骗,但构成民事上的欺诈。如果房地产公司明知道刘佳的这种行为而仍然默许,那就与刘佳构成共同欺诈,受骗的买房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退回房屋,收回购房款。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房地产公司与刘佳串通,那购房者是没法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的,但可以要求刘佳个人承担责任。
无利不起早,刘佳用这种手段卖房,肯定会从房地产公司获取巨额提成。刘侍因欺诈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实际上也是购房者的一种损失,购房者可以要求刘佳向他们赔偿。公平是民法之本,诚信是民法之王。如果不诚信者受不到惩罚,那公平也就无从谈起。从平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维护社会道德风尚考虑,那36位受骗购房的男士可以起诉刘佳,并请求法院调取刘佳卖房获取的提成,判决刘佳将提成款给付购房人,弥补他们因被欺诈而受到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同时,也让刘佳接受教训,以后诚信做人,诚实做事,不要再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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