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是否可索要赔偿?

发布时间:2025-06-03 00:48  浏览量:91

此前,本律师发表了一篇名为《离婚后虽然不能再提离婚赔偿,但还是可以挽回损失的》的文章。有些读者对其中的法律道理仍难以理解。他们的理由主要集中在:对方分明有过错,凭什么在离婚时没有提出离婚赔偿,日后就不能再提了呢?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他们不理解的根源在于没有真正了解与离婚赔偿制度相关的法律的立法本意。而该立法本意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具有法定过错,并因为这种过错而导致了离婚。对于这种当事人,在离婚时应该根据对方的请求应该予以惩罚。这就是离婚赔偿制度。

为了加深理解,本律师今天再举一个对某些人来说更难理解的案例。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由于男方身体原因,导致双方迟迟没能生育孩子。为此男方积极接受各种治疗,以期能够生个孩子。“功夫不负有心人”,女方终于怀孕,并生下了一女。此后,男方便将此女视为掌上明珠,尽心竭力地进行照顾、培养。再后来,男女双方因为参与女方父母在北京市通州区购房之事而产生矛盾并逐渐激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双方协议离婚。时年6岁的女儿跟随女方生活,男方除了定期支付子女抚养费外,可以每周探望女儿一次。

事情本可以按部就班地继续下去,然而一次非常偶然的机会,男方得知女方当年与曾经的男同事有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虽然女方早已从该公司离职并与那个男同事断绝了来往,但是想到女儿的出生时间与女方出轨时间比较接近,加之自己的身体在生育方面有些问题。所有这些连在一起不得不让这位男士起疑心——女儿到底是不是自己所生?

于是,这位男士带着女儿做了亲子鉴定,而结果印证了自己的怀疑——女儿果然不是自己的。这种消息对于男士的打击可想而知。接下来,这位男士便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一千零九十一条起诉提出了离婚赔偿。

在该案中,男方提出离婚赔偿就是错误的。原因在于:其所依据的法律乃是要求必须具备“过错导致离婚”这一前提条件。而本案中双方离婚的原因并非是女方出轨并生育孩子。由此可见,男方从一开始便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本案根本就不是离婚赔偿案件。

虽然不是离婚赔偿案件,但是男方仍然可以起诉索赔,只不过他应该依据民法典的不当得利制度以及侵权责任制度要求女方及孩子亲生父亲赔偿这些年来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用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论如何,男方是不应该提出离婚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