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士会所”小广告背后:一个未完成的嫖娼行为为何被判拘留14天
发布时间:2025-11-16 09:47 浏览量:79
2018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具争议的行政案件。贺某某因为一张“男士会所”小广告,经历了一场从行政处罚到两级法院审理的法律风波。
案号:(2018)沪01行终118号
事情经过:从一张小广告开始
2017年7月10日下午,贺某某在加油站加油时,偶然看到一张印着“男士会所”和性感美女照片的小广告。
出于好奇,他拨打了广告上的电话,并按照对方指引,来到了上海市某区XX镇XX路XX弄XX号的一栋别墅。
贺某某被带到别墅二楼的一个房间等待服务。当一位名叫黄某的女性进来准备提供服务时,贺某某拒绝了由她来服务。
就在这个时候,民警突然出现进行现场检查,将贺某某带走调查。
原来,当天15时左右,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新桥派出所接到匿名报警,称这栋别墅内有卖淫嫖娼活动。
民警赶到现场后,在别墅房间内发现了贺某某和其他多名男女,认为他们有卖淫嫖娼嫌疑,于是将相关人员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第二天,也就是2017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向贺某某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及相关权利义务。贺某某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并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同日,公安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贺某某在案发地有嫖娼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他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贺某某不服这一决定,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庭交锋:各执一词
贺某某仍然不服,将公安机关和区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
在法庭上,贺某某辩解道:他只是在加油站偶然收到会所广告,经电话联系后想去按摩放松一下。到了那里才发现是提供色情服务的,便直接拒绝了。
就在服务人员刚被要求离开房间时,执法人员就冲进来控制了现场,还把那位女性拉到房间与他一起拍照。贺某某坚称自己并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则反驳称:贺某某主观上有嫖娼故意,他明知别墅是色情服务场所,却仍由客服人员带入房间等待接受服务,并且已经实际着手选择卖淫女,只是因不满意卖淫女长相才予以拒绝。
这并不影响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考虑到卖淫嫖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关系到社会治安和道德风尚,公安机关没有对贺某某从轻处理。
法院判决:未发生性关系也算嫖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民警工作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贺某某在案发地有嫖娼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符合法定程序。于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贺某某的诉讼请求。
贺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贺某某根据“男士会所”小广告上预留的电话以及案发地别墅内现场客服人员的指引,进入别墅房间等待接受服务。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男性,他应当明知该“男士会所”是色情服务场所。他在房间内等待,显然具有嫖娼的主观故意。
法院特别强调:因拒绝特定卖淫女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原因最终未实施性行为,不影响嫖娼行为的认定。
法律警示:意图违法也可能受罚
这个案例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即使没有实际发生性关系,只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嫖娼的主观故意,并已经着手实施准备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嫖娼违法行为。
案件中,贺某某被处以顶格的14日行政拘留,反映了执法机关对卖淫嫖娼行为的严厉态度。
法院也支持了这一处罚决定,表明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德风尚方面的立场。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此案提醒我们要远离任何可能涉及色情服务的场所和行为。有时候,即使自认为“我只是看看,不会真的做”,在法律上也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一旦被查处,不仅面临人身自由的限制,还可能留下不良记录,对个人声誉和生活造成长远影响。
法律不仅惩罚已经完成的违法行为,也惩罚具有明确违法意图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这是我国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旨在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