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与偷拍——优衣库防盗的界限
发布时间:2026-03-06 13:30 浏览量:1
近日,部分消费者在社交平台上反映,优衣库部分门店通过“偷拍”消费者来防盗。然而,记者通过采访优衣库多位不同区域的已离职和在职员工证实部分优衣库门店确实存在“偷拍”可疑顾客的行为。而且,偷拍顾客并非优衣库某个门店个别员工的不当行为,而是某些区域层面自上而下的管理要求。那么,商家为防盗所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律边界为何?以防盗为名“偷拍”消费者,并将监控照片发到社交媒体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下面小编将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分析商家采取防盗措施的边界以及以防盗为名“偷拍”消费者并传播的法律责任。
据媒体报道,优衣库门店防盗主要包含三种手段:一是加强巡查,店员在巡查过程中既为顾客提供帮助,同时也留意形迹可疑的顾客;二是警报器提醒,要是有人未结账就带走衣物,吊牌经过安检门时会触发响声;三是监控回溯,若在盘点过程中发现数据不符可以查看监控核实。在上述三种手段中,加强巡查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会面临店员人手不足的困境,对顾客过度关注又会与其宽松的购物理念相悖;警报器提醒则会面临机器故障的风险,而且盗窃者可以通过偷偷摘除吊牌的方式规避警报器的检测。至于监控回溯,一方面增加监控数量会增加商家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监控天然具有滞后性,对于盗窃消费品而言其重点在于事前的预防而非事后的追责。正是现有防盗手段的不足,迫使部分商家采取“偷拍”的异化手段来“防盗”。
(一)在店铺内安装监控录像的边界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无论是在道路上安装监控录像用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还是店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通过安装监控录像来应对其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都已经是日益普遍的做法。优衣库作为人流往来密集的公共消费空间,当消费者进入其中就意味着其有意无意的将自己的信息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理应为此承担相应的隐私风险,商家有权对消费这的行为进行监控录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公共空间,大众不享有隐私权。
正如《布莱克法律词典》指出的,信息性隐私的要义在于,个人决定是否、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自身信息展露给他人的权利。在公共空间之间人们可以观看他人的行为,但与此同时,我们被期待在合适的时间,遵循某种程序,以合适的方式观看那些我们被允许观看的他人行为。监控录像也是如此,为了防范盗窃行为,商家被允许记录消费者的行为,但是这种记录应当是有限的。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录像的范围应当受到限制,如禁止在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安装监控录像。同时,该条例第13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此外,对于监控录像的调取和传播也受到限制,如该条例第16条规定,监控录像管理者应当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理,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防止滥用、泄露监控录像信息。允许店铺内的监控录像可以名正言顺地持续监控消费者的行为,其实是为商家创设了一种权力。权力的运用需要有合理的制约,否则就很容易造成滥用,侵害人们的隐私利益。隐私侵害的情形可以发生在私宅,也同样可以发生在公共店铺内。
(二)偷拍并传播消费者照片行为的法律后果
据媒体报道,在优衣库店员群组中流传的“疑似小偷的顾客照片”,既有从监控录像中截出的顾客正脸照片,也有用手机降低视角抓拍的背影。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禁止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若店员群组人数众多、缺乏严格的管理权限,店员上传的照片极易被随意传播,则店员偷拍顾客照片并上传到群组中传播的行为无疑会侵犯顾客的肖像权。而且,虽然商家有权利出于防盗的需要在店铺内安装监控,消费者进入安装有监控的店铺消费,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其对商家监控行为的默许,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商家的监控行为以及对于监控录像的处理都应当是有限度的,故此,如果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店员从监控录像中截出的顾客照片。
监控录像可以记录消费者的肖像、动作等生物识别信息,也可以记录消费者的行踪轨迹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而根据该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原则上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店员从监控录像中截出的顾客照片并上传到群组的行为无疑超出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界限,违反了知情同意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
《民法典》人格编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店员将消费者标识为“疑似小偷”的顾客并上传到群组中,会在店员内部形成该顾客大概率是小偷的认识进而对其采取种种特殊防范措施,既会影响该顾客的消费体验,也可能影响其他消费者对该顾客的认识,从而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名誉权。此外,若店员在试衣间等私密空间偷拍顾客,偷拍了顾客的私密行为或者所截取的监控录像记录了顾客的私密行为,那么还可能侵犯顾客的隐私权。
以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等为代表的人格权是与自然人作为主体的存在和发展密切关联的,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类民事权利。优衣库店员偷拍并传播消费者照片的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更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严重的话还可能构成犯罪。
三、启示与建议
优衣库为了防范盗窃行为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对于监控录像的设置与使用应当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消费者监控录像的具体位置,并且不得在试衣间等私密场所设置监控录像,对于监控录像的调阅与处理应当设置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权限,例如只有具备特定权限的工作人员可以查看,并且严格限制使用、传播范围,禁止向公众转播;设置一定的保存期限和删除机制。若是已被证实确有盗窃行为的顾客,采取内部防范措施固然可能属于“自力救济”的范围。对于“疑似小偷的顾客”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盗窃行为则不能截取并传播其照片,至于偷拍行为则更是应当被严格禁止。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商家可以通过引入人工智能系统来实现对于盗窃行为的实时识别,如将人工智能系统接入监控录像,实时分析识别疑似盗窃行为并将分析结果通报给有权限的店员。与此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人工智能系统的引入同样伴随着个人信息的处理,需要遵循知情同意规则。店员偷拍消费者这不仅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更是对商业关系中那份最基本契约的侵蚀:我们走进一家商店,应被预设为值得尊重的客人,而非必须被监视的嫌疑人。
责任编辑:郑天昊
文字编辑:刘承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