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徐娇劝阻在餐厅抽烟的男子事件中,男子或面临拘留罚款
发布时间:2024-12-27 07:21 浏览量:2
一、事件经过
徐娇在长沙一家餐厅就餐时,遇到一位男士在餐厅内抽烟。徐娇让店员劝阻该男子后,该男子仍放话“我把这支烟抽完”。徐娇亲自去劝阻该男子后,该男子叫嚣“这里又没有贴禁烟标志”。徐娇试图录制证据的时候,该男子抢走了徐娇的手机,并直接将烟头扔在徐娇的饭碗里。徐娇报警,警察来了后回复徐娇“长沙室内抽烟不犯法,无法进行罚款。”
二、我国明令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抽烟,该男子在餐厅抽烟还往劝阻人饭碗里扔烟头的行为肯定违法。
(1)我国明确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抽烟。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2)餐厅属于公共场所。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属于公共场所。
(3)该男子的行为肯定违法,且有相应的处罚依据。
我国明令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抽烟,餐厅属于公共场所,在餐厅抽烟,不听劝阻,还将烟头扔进劝阻人饭碗里,肯定违法,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警察回复徐娇“在长沙室内抽烟不犯法,无法进行罚款”,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
本案中,即便警察认为室内公共场所抽烟行为不属于公安管辖的范畴,但往劝阻人碗里扔烟头的行为,明显涉嫌公然侮辱劝阻人,也涉嫌寻衅滋事,属于公安管辖的范畴,警察也应当对该男子往劝阻人饭碗里扔烟头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该男子在室内公共场所抽烟的行为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单位,由相关行政单位进行立案处罚,或就不属于公安管辖的部分告知报警人去有执法权的行政单位投诉。
三、长沙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应当对该男子处以罚款。
该案中,虽然餐厅未依法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但依据上文我国相关条例的规定,不得在餐厅等室内公共场所抽烟是公民的义务,不以餐厅是否设置了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为前提。该男子在室内公共场所抽烟,不听劝阻,还往劝阻人饭碗里扔烟头,依据《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修正)》第十八条、三十七条等规定,依法应当责令其整改,并处以罚款。关于罚款,个人认为,该男子不仅在室内公共场所抽烟,还报复劝阻人,将烟头扔进劝阻人的饭碗里,属于情节严重,应处200元罚款。
依据:
(1)《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修正)》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安全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其他不文明行为:(十一)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2)《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处罚。
(3)《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不文明行为的劝阻人、举报人进行侮辱、殴打,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案涉餐厅亦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该餐厅的经营者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明显违反了该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有执法权的行政单位依法应当立案处理。通过查询案例,各地政府依据前述全国性的规定或各地的条例,对于这种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已有过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