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请教罗翔男士:为什么你只谈程序正义,对程序暴力避而不谈

发布时间:2026-02-04 23:54  浏览量:3

前些时日,我撰写了一篇批判赵宏女士法学思想的文章,此文颇受广大条友的青睐与收藏。

全网呼吁赵宏女士,咱先别谈权力的边界,谈谈道德的边界可好。

一直以来,我始终秉持这样的观点:任何一位学者在讲述一门应用社会学科时,若仅提及对自身有利之处,却对可能给他人带来的弊端只字不提,这本质上便是对大众的愚弄与欺瞒。而这,也是我对国内那些西化的经济学或法学学者深感厌恶的缘由之一。

故而,今日我欲借牢A与罗翔之间武松杀嫂的争论契机,来探讨一番罗翔不愿提及的一个方面——程序暴力。

当你洞悉法律本质上是一套暴力工具时,便应深刻领悟到,所谓的“程序正义”实则是现代法治叙事的核心伪装。这一光辉璀璨的词汇,系统性地遮蔽了其底层与之不可分割的暴力内核。

以此而论,对于爱泼斯坦案,以及美国系统性制造流浪汉这一现象,试问,你还愿意将其称作是程序正义的产物吗?

一种程序,不谈暴力,只谈正义,这本身就是权力最成功的修辞术,一场精妙的、旨在将强制性支配转化为道德正当性的符号偷换。

这仿若劝一位流浪汉去坚信,自身当下的凄惨处境竟是程序正义的结果,如此行径,何其残忍,又何其卑劣!

这无疑促使我们深入思索:倘若程序已然实现正义,那么道德层面的非正义之事缘何还会出现呢?所以到底是程序正义还是程序暴力?

1.物理暴力的垄断与延时化

: 国家通过法律程序,垄断了“合法暴力”的最终行使权。从强制传唤、羁押、判决到监禁乃至死刑,程序的每一步都以物理强制力为最终后盾。

所谓“程序”,是将这种即时、野蛮的暴力,包装进一套有时间延迟、有角色分工、有文书格式的仪式中,使其显得文明、可控且“必要”。程序不消除暴力,而是系统地管理、编排并正当化暴力。

所以当一种暴力自称正义的时候,更应该看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倘若仅着眼于程序正义,那么,我们又有何依据去颠覆奴隶制社会?又有何理由去审判美术生呢?

2.符号暴力与定义权的剥夺:

这是更深刻的暴力。程序强行设定了一套语言、分类和规则(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并用这套体系来界定、裁剪乃至扭曲当事人的生活世界、动机与身份。

一个反抗的农民在程序中被定义为“扰乱秩序者”;一个因制度不公而采取极端手段的弱者被定义为“罪犯”。

程序暴力首先是对解释权的暴力收缴

,它剥夺了个人用自己的语言讲述自身处境并定义何为正义的权利,比如恶意讨薪。

3.结构暴力与压迫的隐形化:

当程序规则本身(如绝对的产权保护、复杂的诉讼流程、高昂的律师费用)系统性地偏向某一阶级时,它便成为一种

“结构暴力”

它不再表现为某个官员的个人专横,而是表现为一种看似中立、实则冷酷的自动运行机制,持续产生压迫性的结果。

流浪汉的产生、劳工的困境,小企业维权的困境,比如某知名网红公司侵犯小公司风扇专利,导致这个公司赢了官司而破产,都是这种结构性程序暴力的产物。谈论“正义”,恰恰是为了让人们不去追问和感受这种弥漫性的、非人格的暴力。

1.建构合法性的需要:从“不得不服从”到“应当服从”。

纯粹的暴力只能带来恐惧与暂时的服从,成本高昂且不稳定。权力必须为自己披上道德外衣。

而资产阶级法学将一套暴力实施流程命名为“正义的程序”,就完成了关键的转换:服从不再是因为恐惧暴力,而是因为认同“正义”。

“正义”这个词,是将强制力兑换为道德权威的万能货币。

它诱使人们从内心认可被支配的正当性,这是最经济的统治方式。

所以你现在明白为什么美国流浪汉情绪稳定了吗?因为他们相信了程序正义这套鬼说辞,把自身对于正义的解释权让渡给一个暴力机构。

2.提供道德慰藉与责任豁免的需要:

这套叙事为程序的运作者(法官、检察官、警察)和旁观者(公众)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心理保护。

对运作者而言,他们不再是暴力执行者,而是“正义的化身”或“中立的技术员”。这赋予其职业崇高感,豁免了其个人道德上的不安。所以当一个法律人没有道德感的时候,这个社会只会更坏而不是更好。

对公众而言,相信存在一个“正义的程序”,这是一种历史惯性,美国的奴隶制上世纪末才完全结束,这是明晃晃的证据,任何法律上的反驳都苍白无力,很简单的一个逻辑,如果这套程序是正义的,奴隶社会就不应该结束。

3.争夺话语权与压制批判的需要:

“程序正义”成为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能指”(符号)。任何对具体结果的质疑,都可能被轻易驳斥为“破坏法治”、“不懂程序”、“情绪化”。

于是,关于实质不公的愤怒,被巧妙地转化为关于程序技术的讨论;对权力的批判,被扭曲为对“法律权威”的挑战。

看完以上你就会明白,所谓“程序正义”在政治生活中的本质就是:

命名的斗争

。将一套东西命名为“正义”还是“暴力”,决定了我们如何看待它、服从它还是反抗它。

例如:

奴隶服从奴隶社会,那么奴隶制就是程序正义。

奴隶不服从奴隶制,那么奴隶制就是程序暴。

而这些恰恰是罗翔、赵宏这些人不愿意讲的一点,法律服务的阶级到底是谁?

因此关于程序是正义还是暴力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程序正义”

权力的自我命名

,是其精心编织的冠冕。它邀请我们仰视、服从并内化其逻辑。也就是阶级叙事的一部分。是阶级叙事神圣化法律的必要手段之一。

“程序暴力”

被支配者的重新命名

,是撕下冠冕后对其冰冷金属本质的直视。它要求我们审视、警惕并质问其根源。

比如当结果不正义的时候,你说的程序正义解释就苍白无力,这好比1+1=2和1+1=3的问题,无论你多么厚颜无耻的说我计算1+1=3的程序没问题,但是老师也不可能给你打对号。

这个问题就不过多讨论,大家自悟。

因此,从逻辑上来说,只谈“正义”,不谈“暴力”,是因为权力需要完成这场成功的命名仪式,以完成从“以力服人”到

“以理服人”

的升级——而这个“理”,正是它自己定义的、排除了暴力叙事的“正义之理”。

当我们对法律逻辑的严谨精密发出由衷赞叹之时,更应洞察其背后所隐匿的阶级意志与压迫性结构。唯有同时洞悉“正义”所散发的璀璨光晕,以及“暴力”所潜藏的深沉底色,我们才有可能对现代法律秩序葆有一种清醒、自主的认知,而非陷入被驯化的蒙昧状态。这不仅仅是智识层面的真诚与坦率,更是迈向真正解放的政治基石与必要前提。

换言之,法律服务于哪个阶级,这才是一切正义合法来源的基础。

“形式平等”:一套精致的阶级统治语法,“形式平等”绝非一个中性描述,而是一套

由资产阶级锻造、并服务于其永久统治的意识形态装置

。它的功能不是实现平等,而是通过以下机制

驯化被统治阶级、并合法化不平等

伪装普遍性,掩盖特殊性

:它将特定历史阶段(资本主义)、特定阶级(资产阶级)的核心诉求——

财产权神圣、契约自由、市场交易

——包装成普世、永恒的自然法则。这掩盖了一个事实:这套法则最有利于资本积累和财富世袭,本质上是

资产阶级法权

将阶级压迫转化为个体失败

:在“法律平等”、“机会均等”的神话下,系统性的阶级剥削(如剩余价值榨取)和结构性的机会剥夺(如教育资源世袭化),被转化为

个人能力不足、努力不够或命运不佳

。这成功地将

阶级矛盾

转移为

个体焦虑与自我归咎

,瓦解了阶级认同与集体反抗的基础。

构建“合法性幻觉”

:通过投票、法律程序等“人人平等”的形式,让被统治阶级产生“自己当家作主”的幻觉。实际上,政治议程、立法选择、司法解释,其根本边界和优先项早已被

经济上的统治阶级(资产阶级)及其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媒体、学术、文化)

所设定。形式平等,不过是

在阶级统治的铁笼内,允许被统治者选择笼子装饰图案的自由

因此当罗翔和你在谈形式平等的时候,我们还应该追问:

谁的平等?

哪个阶级定义的法律平等?

对谁有利的平等?

平等的形式下,哪个阶级的法律实质利益得到了巩固?

掩盖了哪些不平等?

它如何将生产关系中的支配/从属关系(老板/工人、房东/租客、殖民者/被殖民者),巧妙地转化为法律上,“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

西方法学的核心理念与神学根源的关系

西方契约精神源于宗教的“神人立约”。这使其从一开始就具有神圣性,守约是对上帝的

单向度

道德责任,从而掩盖系统暴力。

在现实世界中,这种神圣性可能被转化为一种

心理豁免权从而掩盖暴力

:只要通过祈祷、忏悔等宗教行为解决了与上帝的“违约”问题,而人间契约的另一方就不再是最终的责任对象,这也是西方双标产生的真实原因。

现实行为与逻辑自洽

现实行为(美国案例)

:美国政府会以“国家利益”、“预算削减”等广泛政策理由,大规模终止联邦合同。专业法律分析指出,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约或滥用职权。

逻辑自洽的解释

:在国家层面,“美国利益”或“美国天命”扮演了类似“新上帝”的角色。只要毁约行为被包装成“为了更高的国家使命(对‘新上帝’负责)”,那么对具体国家、公司或个人的违约,在决策者看来就获得了“神圣理由”,从而降低了背弃

人间承诺

的心理与道德成本。

因此

“人-神契约”的观念,在现实中可能异化出一种终极的“免责逻辑”。

它提供了一套自我辩解的系统:毁约不是对“人”失信,而是为了一个更“高”的目的(侍奉上帝或国家)所做的必要权衡。

赎罪券的历史已经证明,这种神圣契约的观念可以被机构(如历史上的教会)操弄,来为背弃人间承诺提供便利,这也是西方法学和我们本土文化冲突的重要原因。

在西方文化中,人是神的仆人,人是为神服务的,而在我们文化中,神是为人服务的,比如求子观音之类,所以我们从文化上拒绝法律的神圣化,更希望他世俗化,帮我们解决问题,而不是维护法律自己的阶级权威。

明白了这个,你就会明白为何美国的行为在国际社会看来是“失信”和“双标”,但在其自身的逻辑框架内却可以“自圆其说”。甚至他的盟友都能接受——因为评判的终极法庭,不在人间,而在其心中所立的“上帝”(或国家利益的“神坛”)之上。

如果西方契约精神存在“向上帝负责而非向人负责”的内在双重性,以其为根基塑造的法律意识会发生什么?

答案是,如果全盘照搬其“神-人”对立的逻辑,会造成永远的水土不服与思想混乱;但如果基于中国自身的“人-人”信义传统来构建现代的法治与契约精神,不仅不会分裂社会,反而能弥合传统与现代,构建更牢固的社会共识。

西方契约理论有一个固有缺陷:

它过度强调形式化的“约”(合同条款本身),而容易忽视或架空实质性的“义”(社会公平与道德伦理)。

这种缺陷使契约在理论上可以被轻易异化,例如:

神学异化:历史上,通过“赎罪券”将人与上帝的契约扭曲为金钱交易。

国家异化:现实中,把“国家利益”神化,将国际契约工具化,契约合不合法,神说了算。

资本异化:经济领域,以“契约自由”为名,行资本垄断和掠夺之实。

其理论盲区在于,它假设签约各方是抽象、平等的“原子化个人”,这掩盖了真实世界中的权力、资源和信息不平等。当强势一方(无论是教会、国家还是资本)掌握了解释权和违约能力时,契约精神就容易沦为单方面要求他人守约的意识形态工具。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以西方契约精神来塑造我们的法律意识,其弊端不容忽视。此举不仅会导致社会出现分裂态势,更会消解我们历史文明的整体性。确切而言,这无疑是一场潜藏于文化与文明领域的深刻危机!

所以,结论是清晰的,我们要明确反对罗翔,赵宏这样的西方法哲派:

1.要警惕他们把

原教旨的、形式化的西方契约理论

,灌入我们社会,并且把一种内在的“神-人”分离和忽视“义”的缺陷的双重标准带入我们的社会。

2.呼吁法学界

构建以传统“人伦信义”为道德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制度保障、以社会诚信体系为支撑的现代诚信文明

。它强调“信用为本”,追求“正义高于契约”。

3.这条发展路径既不能借助外来理论对自身进行不切实际的“美化”,亦不可任其将自身“撕裂”,更不能摒弃自身优秀传统中的法哲学思想。它所追求的是达成法律与道德、规则与情理、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之间的有机统一。而这种统一,恰恰是凝聚社会共识、构建和谐秩序的坚实基石,绝非引发社会分裂的源头。

谈论完这一切,我更想问罗翔男士两个更深刻的问题:

1.“谁在定义正义”

。是你或者是赵宏女士还是法律本身?

2.

有没有可能程序正义本身可能成为掩盖实质不公的“威权”

,罗翔男士有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或者说你本身就是这种威权的一部分,若是如此,普通民众为什么听你的教化?

事实上程序正义从来不是“纯形式”的,它总是由已经掌握权力和资源的群体所塑造,并首先服务于将他们主导的秩序“正当化”和“固化”。比如奴隶制。

罗翔男士曾经有三个观点,在互联网上广为流传,请恕我不能苟同,因此提出异议:

异议一:

原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权是基本人权,不因道德身份而异。

·

异议:

当你把一个恶棍放在一个和好人平等的法律天秤上怎么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道德砝码怎么看也不会站西门庆。你这是强迫告诉我们天秤上所有重物平等嘛。

敢情你心中的法律是用来操纵正义的,这是多么荒唐的理论。因此把“好人”和“恶棍”放在抽象平等的法律天平上,在道德情感上

极其荒谬。

异议二:

原话:正义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实现。如果人人绕过程序,以个人判断进行“惩恶”,将导致更大的不公和社会失序。

异议:

如果人人通过,绕过程序动私刑实现正义,该反思的是统治者和法律,不是人人,你这是否定暴力革命的正义性,若如此,奴隶制才是法治文明的象征,我们是不是都该去当奴隶?成为守法奴隶?所以错的不是武松,是程序正义不能给他结果正义。

异议三:

原话: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司法中“法律判断应优于道德判断”。

异议:

法律对道德最低要求本身逻辑表述就有问题,既然是最低要求,你凭什么反对个人绕过程序进行私刑追寻正义?

最后我引用董仲舒的一句话: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

可见结果正义,程序必然正义,如果结果都不正义,程序正义的正当性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在这一框架下,人间的一切法律、规章、制度程序,都只是服务于“安乐民”这一根本目的

工具与途径

。工具自身的合理性,完全由其是否能有效达成目的来判断。

如果一套程序(无论看起来多“公正”)最终导致“贼害民”的结果,那么它在董仲舒的逻辑里就不仅是无效的,更是

不义

的,因为它背离了“天立王”的初衷。因此,不是程序赋予结果以正义,而是

正义的结果,反过来证成了程序的正当性

而西方法学从根本上颠倒了这一因果逻辑,他进行的是对人类的逆淘汰社会实验,不能接受这一套逻辑的都被自动清理出系统之外。所以北美懦夫怎么产生的,现在大家明白了吗?

正义的最终法庭,不在法典的字里行间,而在百姓的生活之中;合法性的终极程序,不是投票或审判的流程,而是“民是否得其安乐”的历史结果。

因此,“结果正义,程序必然正义”在此可诠释为:一个能持续产出“安乐民”这一正义结果的治理体系,其内在的运行规则(程序)才配称为正义,因为它与权力的终极目的相符。反之,任何无法达成此结果,甚至背道而驰的程序,无论其形式如何精美,都丧失了存在的道义根基。

这并非鼓吹为达善果可以不择手段,而是强调,

手段(程序)的合理性,必须时刻受到其终极目的(民之安乐)的严格审视与裁决

。董仲舒的智慧,在于他使政治重新扎根于无法逃避的道德责任之中,这对于任何时代思考权力与正义的本质,都具有永恒的震撼力。

而我的的立场——就是拒绝承认一个将人不当人的程序正义叙事,拒绝接受一个在程序上无可指摘,但在结果上吞噬人性的系统。在我没有变成硅基生物之前,我将不遗余力的反对这套程序正义论,而这也是毛选给我们呢智慧。

能看到这的谢谢大家了,只所以进行这样的长篇大论,也是为现在正在写的新书提前吹风。谢谢大家的厚爱。